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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重点涉及金融、医疗、教育培训等行业


时间:2018-12-28 11:00:26  来源:  作者:

 交汇点讯 26日,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主要涉及金融、医疗、教育培训等行业。


视觉中国网供图

  2018年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局广告处)围绕着“金融风险攻坚战”、“净网行动”等重点工作,加大对医疗、医疗器械、药品、食品、金融广告等行业广告监管力度,构建了传统媒体+互联网+户外”三位一体的广告监测体系。在一系列工作部署之下,立案查处了近3000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罚没额近5000万元,有效遏制了虚假违法广告乱象。

  为震慑违法,提高社会公众识假防骗能力,现从查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营业部网点的LED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广告,宣称“我行鑫鑫向荣B款理财产品荣获‘中国最佳银行开放式理财产品奖’”,但在广告中未说明该奖项实际系2015年6月份由《证券时报》举办评出的,当事人获得的奖项为“2015中国最佳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奖,。2015年之后当事人并没有获得类似奖项。当事人在广告发布中省略了“2015”字样,直接宣称涉案理财产品是“中国最佳银行开放式理财产品奖”,致使宣传的曾获荣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存满365天,预期年化收益可达4.8%。”等内容,对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作虚假宣传,并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2018年5月,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二、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门店通过易拉宝和灯箱发布“金莲花”理财产品广告,易拉宝广告中宣称“产品收益稳定,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等内容,灯箱广告中宣称“金莲花理财,推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品种多、收益高”、“产品到期提供100%本息保证”等内容,并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内容。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18年12月,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6万元。

  三、上海信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理财广告宣传,宣称“信崇财富拥有最受老百姓欢迎的固定收益类理财模式”等内容,且在投资理财广告中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8年4月,南通市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四、江苏天天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首批获得央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企业之一”、“中国最大的智能支付硬件运营商”和“自助终端500000,覆盖城市300+,月服务人次3000万……2015年交易额高达9000亿+,年平均增长率295%”等无证据证明的内容,且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未表明出处和有效期限。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2018年7月,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万元。

  五、苏州名仕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医疗广告,虚构获得“全国青少年腋臭诊疗指定单位”、“江苏省重点腋臭诊疗示范单位”等荣誉;在广告语“NM汗腺定位消融术”下标注“专利号201510458697.1”,但实际并没有该专利;宣称“原国家卫生部副部长强力推荐”,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宣称“NM汗腺定位消融术”是“腋臭的最佳治疗方法”、“不复发,治愈率100%”等,使用了“最佳”用语,使用了保证功效、安全性和治愈率的广告用语。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2018年5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

  六、扬州广陵艾菲斯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使用“最尖端最神秘”、“安全性最高、疗效最确切、舒适性最好”等广告用语;使用“安全无痛零伤害”、“满意度率达到99.9%、超过85%的色斑治疗后效果突出”等广告用语;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宣称“扬州iFace医院是美国allergan公司华东地区唯一的一家认证授权医院”;虚构抽奖活动。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2018年6月,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七、南京佐鸣云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建的沙麓制茶官网上宣称旗下的沙麓制茶品牌由著名歌星陈某某代言并附有陈某某图片,称“沙麓制茶,著名巨星代言陈某某,不要说话?奕起回味、没错就是他,震撼代言沙麓”、“该品牌是由著名歌星陈某某代言”等。实际上,歌星陈某某并未代言该品牌,且当事人发布该广告被陈某某经纪公司实名举报。此外,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将陈某某代言百威啤酒的图片进行处理,替换成陈某某手持沙麓制茶的图片,并将图片中酒瓶背景替换成了奶茶瓶。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2018年8月,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八、苏州开禧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开设的天猫店铺宣传其销售的面膜“渗透力高达70倍”、“渗透力比普通的提高70倍”,并使用了“祛皱、祛痘”等用语。经查,涉案面膜系普通化妆品,且对于“渗透力70倍”,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月,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九、江苏天之眼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招揽某公司广告业务,借为其维护网站的便利,未经该公司授权或者同意,擅自在其网站网页上发布含有“一地学习,全国就业!毕业学员将由总部组织到北上广就业,确保高薪就业”等内容的广告,该广告中“确保高薪就业”属于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5月,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十、江苏学信职业培训学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上发布培训广告,广告中宣称“5年输送7400多名学员成功考进银行”、“英国杜伦大学、帝国理工、香港大学、北京大学等全球各地的学子纷纷而来。”等无法证实的内容;宣称“包过”、“一次拿证”、“学信教师考编,包你入编”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并使用部分学员的名义和形象对培训项目作推荐、证明;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的形象和名义进行宣传,并宣称“最强能力训练平台”、“最受欢迎的银行面试班级”、“银行面试第一品牌”等内容。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2018年4月,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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