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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使用禁止性用语 一公司被罚20万元


时间:2018-12-21 10:20:49  来源:  作者:

 福州新闻网12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吴泳波 曾巧君)2018年1月底,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开展检查,并对该公司微信公众号“某某世界”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发现该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开通了上述微信公众号,用来介绍并推销所销售的楼盘。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国家级滨海大城”内容的宣传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针对该公司发布禁止性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点睛:

  《广告监管执法疑难业务问题讨论表》(广法释(2015)5号)第五点关于使用绝对化语言、文字的问题的答复是: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与“最佳”有相同含义的用语,如“最好”等。

  上述公司直接使用了本规定中列举的“国家级”用语,该行为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列的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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